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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    三    章        保護及醫療

第 二 節  強制鑑定及住院治療               

第二十一條
  嚴重病人如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,或有傷害行為時,經專科醫
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,保護人應協助病人,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。
  前項嚴重病人不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,經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鑑定,經書面證明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,應強制其住院;其強制住院,應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為之。
  前項鑑定,以全日住院方式為之者,其住院鑑定期間以七日為限。 

第二十二條
 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,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,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,或有傷害行為時,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,並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;其身分經查明者,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。
  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,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,依前條規定辦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第二十三條
  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強制住院,其期間以三十日為限。但經二位專科醫師鑑定,認有必要繼續住院治療者,應留院治療。嚴重病人不接受時,應強制其繼續住院,並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。強制住院期間,每隔六個月,應依上述程序重新評估。        

第二十四條
  保護人因醫療、復健、教育訓練及就業輔導之目的,得限制嚴重病人之居住場所。但不得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之。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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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前斗六警察局無知的警察們應該好好看看這個條文...
請你們以後記得,這是你們的職責,而不是必須先有診斷書才可以強制送醫!!

根據老師的說法
當民眾看到疑似精神病患,而且他有傷人或傷己的可能時(或已經有傷害動作)
請先報警,警察應聯絡該區域衛生所,請公衛護士一同前往現場
由公衛護士認定確實有傷人或傷己的可能後
警察得以依法將其強制送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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