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醫師執行器官移植 

[反]
行善原則應根基「善良社會風俗」
若依據普遍不願意器捐乃是期望「全屍」的觀念
那麼,即便病人要求將其器官贈與他人醫師仍不應該施行 
--以上論點若隨著社會觀念的改變,將不成立。 
--但社會風俗為何改變? 
1. 移植技術的提出 
2. 轉而相信靈魂與肉體毫無關連 
3. 轉而相信沒有靈魂或死後的意志 
4. 肉體的物化 
[正]
可將同意器捐的人當成一種normal variant 
器捐是社會上的可以受到尊重的觀念
即便與風俗不同
也稱不上違反善良風俗 
[反]
若改採個案化的觀點來討論
行善原則也就是說當一個人有意願將其死後的器官贈與他人
並認為贈與他人反而乃是有益於其生前之心理
那麼醫生施行移植手術是否就得到正當性?
這個問題我沒有答案。
但讓我們想想另一個類似的情況--自殺 



反對死刑(若醫師不願意當劊子手,那為何醫師所在的國家卻允許死刑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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